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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离婚律师:继父母是否拥有继子女的抚养权?

  沧州离婚律师:继父母是否拥有继子女的抚养权?

  1、继父母并非必然拥有继子女的抚养权,也即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才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的关系。我国立法对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没有作具体规定,但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抚养教育关系成立:

  (一)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

  (二)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2、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以婚姻为媒介形成的姻亲关系,并不必然享有法律上的子女抚养权。

  继父母只有与继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且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才享有子女抚养权。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另一方在婚,从而形成的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间的亲属关系。在亲属法中,这种关系属于姻亲关系。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又可把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形成了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该姻亲关系发生了转化,成为一种拟制血亲;另一类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仍为纯粹的姻亲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如果形成抚养关系,则双方关系为拟制血亲关系(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而根据司法解释,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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