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离婚律师崔博欢迎您访问本网站!

崔律师为故意伤害罪当事人辩护,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路x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故意伤害案  号(2018)冀0902刑初114号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902刑初114号

  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x峰,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居住地:沧州市新华区,系沧州市新华区xx铁路有限公司司机。2017年12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博,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华区院公诉刑诉(201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x峰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x峰及其辩护人崔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1日09时许,董某1、董某2、腾某等人在沧州市新华区xx铁路有限公司院内与该公司书记徐某因该公司员工滕某死亡一事产生纠纷期间,徐某司机路x峰与董某2(滕某妻子)发生肢体接触,随后董某1(董某2姐姐)用手打了路x峰一下,双方发生撕扯,路x峰先后将董某1、腾某(滕某妹妹)殴打致伤。经鉴定,腾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董某1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路x峰赔偿被害人腾某、董某1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x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路x峰的供述,被害人腾某、董某1的陈述,证人宋某、董某2、佟某、于某、徐某的证言,现场视频截图,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2017]临鉴字第1127、11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鉴定资质证明,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破案报告书,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建设北街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自首证明、接待警官复印件、案件办理说明,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地方铁路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案件光盘,被告人路x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x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路x峰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路x峰的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x峰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x

  人民陪审员 张 x

  人民陪审员 郝x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x伦

上一篇:崔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
下一篇:崔律师为诈骗罪当事人辩护,获检察院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