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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律师为诈骗罪当事人辩护,获检察院撤回起诉!

  王x柱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案  由诈骗案  号(2019)冀0924刑初101号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4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柱,男,1975年06月29日,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海兴县交通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现住。2018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经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海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辩护人崔博,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柱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柱及其辩护人崔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海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海检公诉延〔2020〕1号延期审理建议书,认为应查清涉案项目自筹资金用处及140万元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去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19)冀0924刑初101号延期审理决定,决定对被告人王x柱犯诈骗罪一案延期审理,并于2020年2月24日将决定书送达给海兴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次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书面通知海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处理。2020年3月27日,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海检公诉延〔2020〕2号延期审理建议书,认为涉案项目自筹资金用处及140万元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去向尚未侦查完毕,需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19)冀0924刑初101—2号延期审理决定,决定对被告人王x柱犯诈骗罪一案继续延期审理,并于当日将决定书送达给海兴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次补充侦查期限于2020年4月30日届满。海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日以因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对被告人王x柱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海检公诉撤诉〔202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

  本院认为,海兴县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兴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x松

  审 判 员

  李x瑞

  人民陪审员

  杨x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崔x利

  书记员 姜x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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