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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律师代理被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程x义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号(2019)冀0902民初2369号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02民初2369号

  原告:程x义,男,汉族,1977年6月10日生,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2661003B,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xx街xx综合楼xx号底商x层。

  法定代表人:司x然,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井x祥,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管理人成员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博,管理人成员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x义与被告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义、被告xx公司诉讼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崔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x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破产债权526500元,并向原告交付被告所开发的xx家园第20幢2单元1201号房屋;2、确认原告对以上破产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6日,原告前往被告的售楼处与被告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签订意向客户确认单,约定原告购买xx家园小区第20幢2单元1201号房屋,房屋面积117平方米,每平米单价4500元,房屋总价款为526500元,付款方式为全款,约定交房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被告xx沧州分公司出具收据一张金额为526500元。原告根据中间人常x、芮x达的指示,将购房款款项打入刘x强名下,剩余部分现金交与芮x达,芮x达给打收到条,共计总房款316900元,后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告得知当初所购买房屋是被告将所涉房屋抵账给其第三人王x增,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张x洪及王x增指派常x对外销售原告所购买的涉案房屋。原告认为,被告将已经实际抵顶给他人的房屋,转卖给原告,并且与原告签订了意向客户确认单,并开具了收据,应当认定原告所购买房屋合法有效。被告管理人不认定原告的债权,没有说明理由,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意向客户确认单》和房款收据中均显示购房人为程x义,且均加盖了被告公司印章,可见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认定原告为债权人。但就原告诉求的债权性质和债权金额,应首先由被告管理人作出具体审查意见,原告不应直接向本院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x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x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x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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